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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就跨省异地工程人员个税征收管理问题发出公告
 导读:随着经济发展,建筑企业规模不断扩大,跨地区作业日益频繁。但各省税务机关的政策执行口径存在一定差异,税源归属难以准确界定,导致部分建筑企业重复扣缴个人所得税。为进一步规范个人所得税征管,消除重复征税,税务总局发布了本《公告》,并将于2015年9月1日施行。
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

 
      一、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派驻跨省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总承包企业和分承包企业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聘用劳务人员跨省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劳务派遣公司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二、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应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凡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和劳务派遣公司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需要掌握异地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应及时提供。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和劳务派遣公司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对异地工程作业人员已纳税工资、薪金所得重复征税。两地税务机关应加强沟通协调,切实维护纳税人权益。
      四、建筑安装业省内异地施工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参照本公告执行。
      五、本公告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第十一条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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